本报讯 20年前承包的林地,因土地被征收、土地利用类型转变,土地增值部分该如何分配?藤县天平镇某村一起因土地增值费用分配引发的纠纷,令双方当事人争执不休。12月6日,经过天平司法所等部门的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协议,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据了解,天平镇某村民小组在1996年将某林果场承包给藤县某公司经营,由于某公司多年的生产经营活动,该林果场的土地利用类型由林地转变为旱地。2022年平岑高速建设项目征收了该林果场。土地类型不同,补偿的标准也不同,土地补偿款中增值部分如何分配,公司和村民小组多次协商无果。其次,藤县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种植的勒绳导致外来物种滋生,双方对谁负责清理也各执一词。
12月6日,天平司法所联合天平镇平安法治办、村民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在村委会召开调解会议,详细倾听双方的诉求。藤县某公司认为,土地补偿款增值部分其应占七成,村民小组占三成,而且应该先从款项中扣除清理外来物种的费用,再进行分配。村民小组代表表示不同意某公司提出的分配方案,同时认为外来物种是该公司造成的,应该先分配补偿款,再由公司清理外来物种。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为尽快化解疑难纠纷,天平司法所调解员采用“一对一”策略。一方面对某公司释明,征收的土地属于村民小组所有,征收土地的补偿属于该村民小组所有。且对于种植勒绳的问题,某公司经营行为已造成不良影响,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清理外来物种应该由某公司负责,如果不及时清理,可能会因环境污染问题面临被追责的风险。另一方面根据类案判决对村民小组代表进行释法明理,指出正是由于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才使得土地增值,于法于理都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经过多轮的协调,双方代表都对调解员的意见表示认可,最终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确定了土地增值部分的补偿款分配方案,并确定由藤县某公司负责清除土地上的外来物种,双方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
(蔡晓清 林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