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蒙山县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刘某甲提起公诉一案,经审理,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据悉,2022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某甲伙同刘某乙、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境外从事诈骗活动的上线的安排下,通过莫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下线继续发展黎某某、蒋某某、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下线,由下线提供银行卡组成固定“跑分团队”,预交押金后帮上线接收诈骗资金,并以“过三方”多次转账或取现的方式将诈骗资金转移给刘某甲,再由刘某甲换成虚拟货币后转给境外上线。境外上线按“跑分”资金的18%或20%支付佣金,三人平分犯罪所得,刘某甲获佣金3万元。经查,三人组织发展的“跑分团队”超10人,“跑分”数额共计936699.61元,关联8起诈骗案件,诈骗金额共计122105元。
2024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为获取他人承诺的报酬,安排罗某某开车和刘某(均另案处理)一起到长沙接收装有数码产品的快递后,就近找手机回收店出售。经查,刘某与罗某某在1月19日接收的5个快递中装有6部苹果手机和1个苹果无线蓝牙耳机,系莫某被电信诈骗后在京东上所购买的5个订单,数额合计52261元。刘某甲将出售快递物品的收入转给上线后获利2500元。
蒙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上游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活动,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帮助上游诈骗集团转账取现和变换资金,其行为与上游诈骗集团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涉及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此外,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结合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对其作出相应判决。
(覃钰莹 李科 李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