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俊杰)“停车场收了停车费,却不给我发票,这样符合规定吗?”近日,市民陈先生向本报反映称,其在玫瑰湖公园南门旁的停车场停车缴费后,工作人员却拒绝提供发票,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进行有效管理。
近日,记者前往玫瑰湖公园南门进行走访。由于该门紧邻公园内的儿童游乐场,进出人流量大。记者在现场观察到,南门旁的停车场内已停放有多辆汽车,当市民李女士将车停好后,工作人员随即上前收取10元停车费。李女士扫码缴费后,向工作人员索要发票遭到拒绝,工作人员仅提供了一张停车票。
李女士说:“去年在这里停车还不需要缴费,但今年我停了几次车,每次都需要缴费,而且停车场从未提供过发票。”记者仔细查看了工作人员提供的停车票,只见上面印有“玫瑰湖公园停车场临时停车票”的字样,落款为“广西某投资有限公司”。停车场工作人员表示,自去年11月起,该公司承包了这个广场的运营管理权,并开始收费停车服务,所有收费流程及相关手续均已通过有关部门审核,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上述现象,记者采访了市税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于收款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可以通过拨打12366或者0774-6012366向税务机关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