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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1日

12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获刑

藤县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

黎玉霞

本报讯 近日,藤县法院对两起涉恶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邓某文、陈某斌等12人(其中9人涉恶)因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分别被判处4年9个月至1年4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邓某文、陈某斌、黄某德、周某川、李某峰、蒙某朝、陈某乾、李某林和李某彬等人以位于藤县藤州镇一酒庄为窝点,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藤州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后来逐步发展为以邓某文、李某彬等人为纠集者,陈某斌、黄某德、周某川、李某峰、蒙某朝、陈某乾、李某林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

2023年7月22日凌晨1时许,邓某文、陈某斌等人在酒庄经合谋后,到藤州镇某路附近向卖淫女及保护卖淫女的刘某桃、梁某等人员索要保护费,被对方拒绝后,邓某文、陈某斌等人拿铁管、柴刀及辣椒水对对方进行追逐殴打,对方持砖头砸向邓某文一方进行反击,李某林小车前挡风玻璃被砸烂,后邓某文等人因打不过对方,遂逃离现场。同月25日23时许,邓某文、陈某斌等7人为泄愤,聚集在酒庄合谋报复刘某桃等人同时索取修车赔偿款,在准备好打架的刀具后,再次纠集岳某鑫(未成年人)、李某彬等人前往藤州镇河西水巷口集中斗殴。与对方相互对峙时,因民警巡逻车巡查到现场,双方遂逃离现场。

另查明,邓某文、陈某斌等人分别于2022年4月29日、2023年1月13日及2023年6月12日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分别致1人轻伤一级、4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文、陈某斌等人在公共场所持刀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某文、陈某斌等人与同伙在公共场所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黎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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