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宋河与如兰曾是一对恋人,恋爱期间宋河多次向如兰转账,双方分手后,男方以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款为由起诉女方返还借款,此举能否获法院支持?近日,藤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在恋爱期间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了男方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宋河和如兰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交往后,如兰一直以各种理由找宋河借钱。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宋河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如兰转款55500元。其间,如兰归还了部分款项。2023年,两人分手。宋河便在微信上催讨借款,但均被如兰以各种理由搪塞,宋河多次催讨未果,无奈之下将如兰起诉至藤县法院,要求如兰归还两人恋爱期间其出借的35000元及利息。
庭审中,宋河表示,其在恋爱期间一直在广东打工,和如兰基本上是通过视频联系,双方见面时一般就是吃饭,共同相处时间不长。恋爱期间,如兰陆陆续续向自己借款,其考虑到双方关系才同意出借,且如兰明确承认是借款。
如兰辩称,当时其想在广东找工作,在广东是居住在宋河家的,有共同生活过。后来其到别处学美容,双方也会偶尔见面;其认为是属借款的20000元愿意归还,但其他的款项认为是双方交往时一起花费的,无须返还。
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宋河在双方恋爱期间转账给如兰的款项,如兰在庭上也承认部分欠款,但提出其他的为双方相处的消费支出,经核算宋河提交的转账凭证,宋河向被告转账共55500元,其中一次性转账1000元以上的款项共48000元,且出现有差不多同一时段连续转账6笔款项的情况。综合当地生活水平、消费情况等,上述款项已超出男女朋友交往正常消费支出。根据双方庭上陈述,宋河、如兰分隔两地,相互交往并不热络,一起相处的时间较少,故上述较大消费支出也与双方交往实情等不切合,故宋河要求如兰归还35000元的请求,理据充分,予以支持。对如兰的相关辩解意见,该院认为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日前,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如兰应偿还宋河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从2023年8月28日起按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
男女在恋爱期间为表达情意,相互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转账就是其中常见的方式之一。但男女朋友交往期间发生财物往来的,如果是借贷关系,建议借款时通过借条、转账备注等方式保存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造成财产损失。
(侯晓敏 周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