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由万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贩毒过程中利用第三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的“自洗钱”案件,经万秀区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万秀区检察院首例提起公诉的“自洗钱”犯罪案件。
据了解,2022年7月22日至8月2日期间,黄某某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多次在梧州市向吸毒人员陈某贩卖毒品,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20笔,同时,黄某某还通过便利店扫码付款的方式,把其中一部分毒资转换为现金。
万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同时,被告人黄某某在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中,明知是贩卖毒品的违法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其行为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故意,已构成洗钱罪。
万秀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被告人黄某某提起公诉。万秀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黎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