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耕地、林地是我国重要的自然资源,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如果为了一己私利而非法占用,必将受到法律惩处。日前,藤县法院宣判了一起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案件,以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据了解,从2015年开始,被告人李某租用藤县平福乡某村的林地,在未取得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对该处林地进行开挖,开采石头,破坏了原有的植被和林地用途,经鉴定,上述被破坏的林地面积为20.4165亩。同年11月以及2018年6月,李某先后被林业部门罚款20500元、3000元,合计23500元。
2019年12月,藤县自然资源局以该案事实,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4000元并处罚款6000元。李某于2020年3月12日缴交了前述的违法所得款和罚款。
2022年7月,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要犯罪事实。同年9月,李某缴纳公共利益损失赔偿款人民币54623元,并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石头,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在接到公安局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到案后及至庭审中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李某缴纳公共利益损失赔偿,公开赔礼道歉,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藤县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覃杰梅 陈金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