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提倡垃圾分类以来,人们纷纷在保护环境方面做出努力,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然而有人却在背地里干着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2020年11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别雇用被告人廖某某、被告人秦某某到其位于梧州市万秀区的某厂房内,将13.85吨废渣运输至万秀区高新区某地块进行非法倾倒。经检测,非法倾倒的废渣的石油溶剂(石油烃总量)超过标准限值,属于危险废物。
万秀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并引导侦查,承办检察官认真细致地走访现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收集、固定、完善证据的建议。
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开展了深刻的法庭教育,指出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经法庭审理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罪作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龙佳文 陈锐金)